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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荏苒,在不经意间,20__年已经从我们身边溜走了!时间在指间流逝,还来不及体会其中的酸甜苦辣,一学期,转瞬间就在每天匆忙的脚步声中结束了。六年级的他们已经开始了在知与不知中间徘徊。作为他们的班主任,我既为他们开始“知”而高兴,也为他们中的有一些孩子仍“不知”而担忧。
一、知羞耻,却不知控制自己的情绪
六年级的他们开始知道懂得了廉耻之心,特别是不愿意在老师和同学们的面前承认自己的不足,或者是不敢面对自己的错误。一旦出现了错误或者不足被老师或者同学们发现后,他们会找各种各样的借口来掩盖自己的事情的真相,给自己暂时找一个避风的港湾。
说实在的,有很多的人看到这样的孩子就会冠以“爱撒谎”这样的词语来评价这样的孩子。我不这样认为。我认为这是成长中的孩子自尊心的在生长的初期表现,我们有责任要维护孩子们的在成长的过程中展露出来的品行
或许这样的孩子不是一个人,也不是两个人。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一下子管理好那么多的孩子的同一个问题的教育。我确实是一下子不可能管理很多孩子爱撒谎的不良习惯。但是,我有能力从一个两个孩子开始关注起。
小熊和小秦就是这样的孩子。
有一段时间,数学老师反映班上有抄写作业的现象。通过班级小调查,小熊就在抄袭作业的行列之中。为了让每一个被调查的孩子的家长也知道此件事情,我请他们每一个人回家写一份关于自己抄写作业的说明书,然后请家长签字。
第二天每一个人都拿来了属于自己的说明书。唯独小熊同学仅仅只是写了我们班上有这样的现象。通过家长的签字,显而易见,家长不仅不知道小熊在学校的不良表现,而且还为自己的孩子在这样的环境中学习而感到担忧。
看到这样的情形,我没有批评他,而是指出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逃脱家长的批评与教育。他点头认可我的说法。这样,我就和他约法三章――在老师的面前详细具体的讲述自己抄写作业的情形,只要是真实具体的,我就不告诉家长,不清家长来学校签字。
小熊欣然接受了这个要求。详细的在说明书中谢了自己抄写作业这样的事实。我知道,这样的孩子就凭借这样的一次教育是不会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的。我对这样一件事情从开始的调查对最后的结尾,每一个环节都是我自己亲自进行。很多同学也感受到了老师的重视,自己再也不敢忽视。但是,我知道诸如小熊这一类的同学却认为我这一次就这样将这样一件事情不了了之,而实际上,他们几个人没有真正的受到教育。我猜测小熊可能还会犯事。
果不其然,在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又有老师向我这个班主任反应――课堂上有很多孩子喜欢嘲笑别人。意料之中的是,小熊和小秦又在其中。
这一次,我严格的要求每一位被调查的同学必须将说明书写清楚,然后给家长看过之后签字。小熊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事实。眼泪巴巴的。我没有同情他。第二天,他竟然将同一个故事情节重演。这一次,我没有同情他,也没有就此放过。而是,请他再一次回家向家长写说明书,而且还要讲上一次撒谎的事情也要写说明书中去。
他终于感受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央求老师再给他一次机会。我断然拒绝了。在第三天的说明书上,看到了家长能够对于两次事件的态度。
我不是杀鸡给猴看。因为孩子们不是动物,他们是人,是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很多人总是抱怨孩子不好教育。我个人认为是当我们发现了孩子的不足的时候没有帮助他们切切实实得进行改正。多数人只是口头上批评教育,或者是棍棒来惩罚。如果每次当我们发现了成长中的孩子身上发现了一个不太闪亮的光电的时候,我们要持之以恒的帮助他们,对他们的帮助落到实处。
二、知上进,却不知激发前进的劲头
在《中国教育报》中有位专家曾说过一句话――施教之功,先在激趣,巧在授法,重在练能,贵在养习。这句话可以说是教育理论中的精髓。一直以来,我都在努力地沿着他这一理论进行教学、进行班级管理。
借助班会、夕会以及平时的课堂教学,我引导学生学会利用时间,学会珍惜时间。每一天早晨,我鼓励他们尽量赶在八点十分走进教室,学校是安排八点二十进教室。或许十分钟的时间,对人们来说并不算什么,可是,对于一个会学习的孩子来说,它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我请他们算一道数学题目――每一天早来教室十分钟,一周会比别人多几分钟,一个月会比别人多多少时间?当这个简明的数学题真实地再现在他们的面前的时候,他们很是愕然!这,算是在他们心里埋下了一颗亟待发芽的种子。
按照老师的要求八点十分来到教室,几乎每一个学生都可以做到。但是,并不是每一个学生都能够做到来学校早读。于是,在最初的几天,我故意来的比较早,看看是哪一些同学来到教室就开始早读。每一天将这一些同学的名单进行公布,并且还通过家校通,用短信的方式让每一个家长都知道。
对于孩子的教育,不仅只是老师一个的事情,也不仅仅只是家长的事情,只有家校联手才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慢慢地,早晨进入教室开始早读的学生也越老越多。看到可喜的场面,我依然没有放弃,我依然每一天坚持比很多同学早来到教室。我依然每一天
攻不受表扬的学生,我依然通过短信平台给家长发送表扬的短信,尽力让每一个家长都知道哪一些同学在受表扬。有时候,还会对经常受表扬的接受一些奖励。我要将这样一件事情落实到实处,让每一个人同学在早读的过程中感受到这是自己该做的事情,是一种责任,我必须要做好。
慢慢地,我开始三天两头的早来,遇到了问题立刻马上解决,绝不马虎!再后来,我几乎一个礼拜也就一次比他们中的某几个人来得早一些。
于是乎,我将所有的权力下放给班干部,教育他们早读该如何去做。六年级已经过去了半个学期,我早就已经开始当上了甩手掌柜了。熟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在每一天的晨读中,许多学生都受益匪浅。平时不爱记不爱背诵的知识,在晨读的过程中反复的进行多次以后,很多篇章,很多美文,他们都能够熟读成诵,为他们积淀了很深的文化底蕴。
三、知荣辱,却不知承担自己的责任
六年级的他们虽然比一年级的时候要高要大,但是,在很多家长的眼里,他们还是宝贝,舍不得让他们动手做一些家务活,也舍不得让他们去进行必要的劳作。因此很多孩子在劳作的时候,显得手脚及其的不协调。
这样,在每一次的大扫除的时候,总是让我一个人忙得团团转,他们却是嘻嘻嘻哈哈的玩得不亦乐乎。
于是乎,我决定教会他们劳作,让我自己快乐的玩乐着。
全班51个同学,分成两大块――女生主管教室的清洁,男生主管包干区的清洁。30个女生留下26名女生给能干的许可欣安排教室里的清洁。班主任的所有权力下放给许可欣。只要是许可欣安排的事情任何一个女生都不得违抗,如果许可欣的安排有问题,可以找老师,老师会公平公正的解决。
包干区的男生被我分成了两拨,一拨人管理一个周的包干区的清洁,分别由夏楚乔和白宇豪去管理。安排好人数,我带领他们每一个人来到包干区,将他们每一个人的都安排好固定的位置,让他们每一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并且手把手地教会他们如何做好属于自己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六年级的他们不傻,只是缺乏管教。一旦会了,他们做起事情来往往都会给人意料之外的感受。
因此,在最初的每一周的前几天,我都会尽量的早来学校,我之需要远远的看着那一群如狼一样的男孩子做清洁,他们就会很快的完成任务――那长长的跑道没有一片树叶,甚至连塑胶跑道上的灰尘也被他们扫走。
可是一旦发现老师并没有督促他们的时候,扫把成了疯逗打闹的工具,包干区成了他们聊天的娱乐场所。男孩子也永远都会比女孩子麻烦,他们会不断的制造事端。对于他们的管教不可以天天都要严加看管,也不可以放松他们,由着他们信马由缰的撒野。在不经意间,我要让他们感受到班主任在关注我们劳作,我们不可以听之任之,要按照老师的要求做好包干区的清洁卫生。
班主任关注了,而且关注的事情班主任还经常在落实,这样孩子们也不会马虎。已经不记得有多少次,他们将那一面已经有一些退色的卫生流动红旗拿回教室悬挂在最显眼的位置。
有人说:“要给人以阳光,你心中必须拥有太阳。”班主任是教育者、领路人,只要我们班主任心中拥有太阳,洞悉学生的心理,对学生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持之以恒,和风细雨,定然润物无声。班主任是这个社会上官职最小的管,因此,他们所管理的事情也都是一些芝麻绿豆一样的小事情。古人不是说吗――勿以善小而不为。虽然班主任的事情很多很杂很细小,平凡的我愿意带领这样一群孩子每一天从做好每一件小事情开始每一天的生活。
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_年3月12日至4月15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如下。
一、实践经验
1 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 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我方主张: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 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 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 预期损失,根据_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 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 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 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 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 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 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 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5 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感情上偏向于我方当事人。由此可见,调节程序对诉讼请求使大有裨益的。
三、法律文书的写作
1 代理词的写作
如前文所述,代理词和起诉书之间有有不同的作用。因此代理词应该区别与起诉书。代理词的目的是阐述诉讼请求的理由。在诉讼中,理由无非是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事实剩余雄辩,因此代理词的重点应该是对事实理由的清晰表达。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法官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过多的涉及案件事实成了多次一举,在这时应该更多的关注法律的适用以节省诉讼精力。因此应该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选择代理词侧重点。至于如何了解法官对案件的了解程度,就是一个工作方法的问题了。在开庭前,有很多接触法官的机会。如在开庭前阅卷时的过程中,简易程序中开庭审理前的调节程序。在开庭时也可以根据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问的内容来判断法官对案件的了解。如果法官对案件的事实缺乏了解,那么就可以通过对事实的陈述将法官的注意力引向我方的诉讼请求中。
2 刑事纠纷中的和解协议
在生活中,很多人身损害案件已经构成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但是双方当事人往往选择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诉诸法律。在这些纠纷中,大多是加害一方给受害一方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而受害一方同意放弃向公安机关举报,为防止事后返回,双方往往签订一个和解协议。根据民法原理,这种调节协议属于自然债务,并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也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的管辖权。但是其并非无用之举。一旦对方反悔提起刑事诉讼,在和解协议中对事实部分的认定可以直接证据来适用。由于有双方当事人签字,除非对方可以证明此和解协议是受胁迫,受欺诈而签订,否则在证据规则中,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存在。这就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应注重对所涉事实的陈述方法。在指定和解协议中,对事实的阐述尽量模糊,措辞上应避免使用具有暴力色彩的词汇。同时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条款的表述上要明确,具体,面面俱到。且不可使用过多的抽象性语言。
3 申诉材料
决定案件判决的机构不仅仅是法院,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系中,人大,政协的决定对案件的判决有直接关系。因此当案件审判结束后,向人大,政协提出的申诉材料往往可以促使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促成案件的再审。对于向人大以及政协提交的申诉材料,应注意特定对象的工作职业以及工作方法。由于对方并不是专业法律部门,因此申诉材料不必使用过多的专业属于,大量的使用生活语言也有助于对方理解我方主张,同时也不必拘泥与法定格式与法定程序。对于一些没有有效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在这个阶段也可以大胆提出。同时也应该注意提交申诉材料的国家宏观政策,时代背景。总之,在这个过程中,成文法的作用仅仅是对方参考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全部。应灵活运用这一特殊阶段所具有的特殊优势。
最后,感谢_律师事务所的_律师……在实习期间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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