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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促进管理积效,提高全员工作士气,并使其所依据及遵循,特制订公司章程法,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均应遵行。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外聘、聘任、兼职、调任、支援、临时员工及非正式职员。
第三条 凡公司之所属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本规章所制定之任何事项及条文内容,若有未规定之事项,另行公告实施,并增列于本公司章程修正案中。
第四条 因本公司在全年度的营业方式和生活作息皆与大小月份有关(淡旺季),因此设定大小月之分。大月(旺季),每年叁、陆、柒、捌等四个月。
第五条 公司章程法若与部门制度有相冲突条例者,一切仍以公司章程管理制度为总则,但若遇特殊案例,可由总经理研议并公告通过后裁定。
第六条 聘任员工和约制度与公司章程法属平行制,在行政管理及各项福利法中,仍以公平、公正、公开赏罚为原则。
第七条 在本公司章程法列为晋级考试和加薪升职等必读手册,凡新人到职或表现较差之员工皆应实施在职教育的基础。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一条 新进人员经公司考核合格,开始上班日起,前三个月为试用考核期。经试用合格者将转正并录用,晋升为正职人员,享有公司正职福利。
第二条 考核期间业绩表现优良者,经店长核报后,可申请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能低于2个月;若考核成绩太差,切无改进之意者,可予直接解聘之。
第三条 新人进公司须办理的手续如下:
第一项 填写员工资料卡
第二项 缴交履历表及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2寸近照两张,经核对后发还身份证正本。
第三项 须呈报法定有责任能力的担保人2人及填妥担保书(上述资料最晚一周内呈报公司,否则将予以停薪或直接免职)。
第四项 仔细阅读新人手册,并实施在职教育和上岗培训。
第五项 确认该部门之职务代理人。
第四条 新进人员自上班日起十五天内为新人培训期,若无故离职者,不得向公司申请任何薪资及费用。
第五条 新人到职一律配挂“临时工号牌”及考勤卡,并在转正后重新核发“正式工号牌”和正式考勤卡。此条例完全由各部门所属主管负责完成,迟者议处。
第六条 新人在考核使用期内,以个人考核表现,通过后在予以调整薪资。
第七条 新人到职满一个月者,方可享有部门轮休假制度及公司福利与权益。
第八条 新人到职在职培训期间,公司为提升人员专精专业之精神,可视情况调往其它部门受训,新人必须服从调配。
第九条 未经主管许可,未经请假手续而擅自不上班者,视同旷工,一日扣薪三日,二日扣薪六日,三日以上者且无正当理由者将接受开除处分。
第十条 若因工作环境不适或因其它个人因素而欲自行离职者:
1、在三个月内试用期内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内以书面上呈公司,否则将扣抵15日薪水,以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
2、职满三个月以上,已签转正员工,若须请辞时,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上呈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批示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否则以一个月薪水扣抵,以补偿公司损失,并不得请领上月奖金。且不享受和约到期培训金补偿之待遇。
第十一条 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请辞报告”,经核准后,再填写“离职手续表”。
第十二条 员工请辞以签离职报告书及店长签名之日期为准,正式生效,口头呈报,不予承认,不得生效。
第十三条 请辞员工在离职之前,必须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财物、资料、设备和工具移交给职务代理人,并经职务代理人签字确定后可办理其它相关手续。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完整,导致公司资金及所有财务有所损失时,须负赔偿之责,公司方面依法有权追诉法律。
第十四条 离职员工之当月薪资,须在离职手续办理完结后,凭公司通知单亲自至会计处领取,会计处不予离职者办理转存帐作业(非当事者不得代领)。
第十五条 请辞员工之请辞方式或请辞手续未按照公司制度及章程办理时,以影响公司运作,将不予核发上月薪资。如不预先通知或不告而别,其行为将会被视为擅离职守与旷职,公司有权开除,并按开除之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已请辞员工在待退期间,若表现恶劣,或影响其他人员,或公然破坏公司制度者,可予以直接开除,视同违纪开除论。
第十七条 员工正常请辞,手续如下:
一、 即将请辞之员工,请于起意时,先行亲与店长沟通,不得事先在同事之间传播。
二、 30天前书面呈报总经理核准。
三、 30天内与职务代理人详细办理各项交接手续并签名。
四、 离职前三日凭职务代理人签名及店长签名至会计处办理离职手续,结报及退回在职期间所领公司之所有公物及资料和识别证等。
五、 离职员工交接重点:
第一项:个人职责所属资产列报表,清点移交予职务代理人。
第二项:原服务客户各项余额,资料档案及后续服务重点移交。
第三项:个人所负责之各项本册移交。
第四项:部门作业系统(个人负责方面)详加说明并予以移交。
第五项:呈报手中未完成之客户名单予会计查核。
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成后,到离职前,若取消去意经总经理批准仍可继续恢复正职员工之身份,但下月薪酬将按试用核发,之后恢复正常。
第十八条 职务代理人及各部门主管在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务必详实清点离职人员所负责之各项业务并全盘交接清楚、明了之后,方可签名,签名后,主管及职务代理人须负全责。
第十九条 为不动摇公司整体默契及维持团队士气,“员工请辞”将被列为公司重大机密,已办理离职手续之员工不可到处宣扬,或到处表态及表现出不合作之工作态度,经公司查获上述事项,一律立即开除,交取消当月一切福利。
第二十条 员工请辞适逢特殊时节或当月集体请辞(二人以上)时,公司为考虑维持团队士气及公司生存条件大原则下,有权促其提早离职,不予扣罚;亦有权不批请辞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事编制是依各部门之工作量及工作绩效,并兼顾市场变化而编设。在固定的人事编列中,员工之裁减或增加,须依部门业绩表现而设定。淘汰劣质员工,保留优秀员工,是公司即定之人事政策。
第二十二条 遭公司免职或离职员工,若仍希冀回归团队,视具体情况及当时公司用人政策,可以新人方式重新办理入职手续,视同新人到职,待试用期满后,方可累积先前之资历。
第三章 员工出勤管理规章
第一条 本公司上下班勤务作息时间如下:
上班时间:8:00――17:30
用餐时间:11:30――12:30
值班时间:17:30――20:30
说明:
1、7:50为打卡、更换服装时间,8:00为晨会和到岗时间;
2、用餐为轮流制,各部门人员不得全体同时用餐,必须保证各岗位有人员在岗,以应付工作需要;
3、个人用餐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4、值班为轮流制,具体人员安排由各部门自行制订;
第二条 正式员工每月可休假4天。临时员工或试用员工不享受休假之待遇。休假按月计算,不得累积。
第三条 打卡属个人行为负责,任何情况之下,员工彼此间不得代打卡,代打卡者,第一次即重罚人民币壹百元整,让人代打卡者第一次即重罚人民币五十元整,若重犯,立即开除。
第四条 员工出勤打卡属正常作息,非有重要公务不得借故忘记打卡,凡无故不打卡或上、下班未打卡情况,均视旷职论处。
第五条 员工不得迟到与早退,每超出1分钟迟到者,罚扣人民币贰元,依次累计,每超出1分钟早退者,罚扣人民币拾元,依次累计。
第六条 因公司业务及部门之需要而必须加班者,不可借故拒绝,以服务精神为重,若因此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运作者,扣个人考核成绩。
第七条 公司不鼓励加班,若因工作需要而必须加班者,必须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且不得申报加班费。
第八条 公司之各项会议无论时间长短,一律不列为加班,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安排。
第九条 员工因公事外出须向部门所属主管列报,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之畅通,且在一定的时间内须回公司岗位正常作息。
第十条 员工因私外出必须填妥外出报告单,并交接好手头工作,指明职务代理人后,经公司主管许可后方可外出,外出期间必须保证通讯工具之畅通,且须在设定时间内赶回公司岗位,正常作息。若无法于设定时间内赶回者以迟到论处。
若超出设定时间一小时,以请假1天论处。
第十一条 员工填妥请假单,经核准后,方可离开公司,但其本身的各项工作,应由职务代理人负责,若发生误件,差错或客户投诉等事宜时,请假者其责难免,按责任处罚。
第十二条 私自外出未向主管报告者,半小时内扣薪半日,1小时以上者,则以旷职论处。
第十三条 凡出勤违规者,一律不核发全勤奖。
第十四条 全月无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忘打卡者,可申请全勤奖100元整,并额外奖励次月有全勤假1天。所奖励之全勤假为公司福利,不列入考勤范畴,休假期间薪资按正常上班核发。全勤假具体时日由上级根据公司运营情况具体指定,若全勤假未休者,当天薪资按双倍核发。
第十五条 在职员工出勤作息状况,有任何异常现象时,部门主管与店长应负责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 员工无故不得夜宿或寄宿公司,如需通宵加班,必须经总经理或店长许可。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通宵加班者,须配合当值报安,负责公司器材之安全、门户锁定、电源开关、水源检查、上网设备检查及职场安全。
第十八条 值班保安与通宵加班者不得携非公司职员进入公司或夜宿公司,违者一经查处,罚款人民币100元整。
第十九条 通宵加班之员工,如第二天未列入休假名单,则第二天必须遵守正常上班考勤制度,按时打卡,违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条 未经同意,在全体员工已下班后,个人不得借故返回公司内,保安有权拒绝其入内。
第二十一条 休假采取“排表轮休”方式,不可排定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休息,一线部门同日休息者不得超过部门全员比例40%,休假以先递出休假单者优先排列。
第二十二条 员工休假必须前一天下班之前递出申请休假单,并报经部门主管与店长同意。公司不接受除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方式请假与临时休假。主管无权同
摄影、摄像器材是新闻传播系教学实验过程中使用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全系师生应本着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寿命的原则,站在爱护学院财产的高度,自觉的爱护仪器设备,指导教师要认真对学生讲授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以防止操作不当对仪器造成损坏。为切实防止设备的损坏和丢失,保证设备的合理有效利用,特制定以下有关借用摄影、摄像器材的管理规定:
1、本系有关专业教师,根据实践课程教学大纲计划,需借用摄影、摄像器材的,需在开课前,填写实验教学纲要,向系部提交书面实验授课计划后,教学秘书与管理员根据各门课程的需要具体安排设备的使用。
2、设备借用方式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分组实践,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将学生分成若干组,依据实践作业要求确定设备使用时间的长度,如新闻类作业一般拍摄半天即可,专题类内容1-2天。
3、学生在借用器材(包括演播厅的使用)时须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器材申请表》,根据拍摄计划和拍摄需要填写表格,并由任课教师审核后提前一天交到管理员办公室,管理员根据设备的使用状况具体安排借用。
4、学生在领用设备时,需带上本人学生证,经过任课教师审批的《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器材申请表》,签订《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器材借用协议》后,方可领取设备,申请表应与学生证、设备领取人应一致,否则不得领取。
5、设备借用时间以半天为一个单位时间,设备借出归还时间为:
12:00―13:00 16:00―17:00,其他时间不受理设备借还手续。设备借还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单位时间,不得转借他人(包括其他组的同学)使用。超出时间或转借他人的.一律按违规处理,停止其两个月的设备借用权,同组同学停用一个月的设备借用权。
6、实验教学摄影、摄像设备的借用只能用于本组拍摄实验作业使用。本人不得用于或转借他人用于商业及其他与实践学习无关的活动,此种情况一经发现将终身停止其设备的使用权,上报学院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7、摄影摄像设备的使用本着教学优先的原则,实验教学安排以外的学生实践活动,要制定项目策划书,确定指导教师,制定拍摄计划进度表,由指导教师审核批准,管理员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8、学院摄影摄像器材优先满足新闻系教学实验需要为前提,其他系部因教学要求需使用新闻传播实验室的摄影摄像设备,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前制定设备使用计划,上交学院教务部核准,由新闻系教务秘书和实验室管理员进行具体安排。
9、学院行政部门及各系部借用新闻实验室摄影摄像器材用于非教学实践工作,如:拍摄晚会、系部活动等,由活动主管部门向学院实训中心申请,填写《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器材申请表》,经学院实训中心主任和新闻系主任审核后,方可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