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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大全)

2022-06-07 17: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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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卖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本买卖合同由买方和卖方共同签订,买方同意买入和卖方同意售出以下商品,并遵照以下条款和条件执行。

1、商品名称、数量、型号和价格:

1。1商品名称:电梯;

1。2商品数量、型号和单价:共部电梯,具体型号与单价见附件一《居住小区电梯统计表》;

1。3合同总价:共部电梯,总价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含进口关税和中国国内增值税)。此价格不含安装、维修费。

2、商品规格:

2。1详细规格见附件二《电梯参考规格表》,如《电梯参考规格表》与买方认定的电梯施工图不一致时,以买方认定的施工图为准;

2。2如经买方同意电梯规格变更,费用和交货期另议。

3、制造者和部件原产国家:

3。1本合同所指的全部电梯的制造商为。

3。2电梯主要进口部件产地见附件三《电梯进口部件清单》。

4、包装:

4。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使用长途公路或铁路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在每个包装箱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放”、“小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上须标明重心和起重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5、电梯设备的.交货、货物保管:

5。1交货方式以及地点:卖方将本合同项下设备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交货地点:。电梯设备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均由卖方负责。

5。2交货期限:

5。2。1本合同项下部电梯的交货,为分期交货。

5。2。2本合同签订之后,卖方根据买方建筑图制作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于

年月日之前交付买方,买方应在收到该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后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书面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书面确认通知后最迟在个月内将全部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交货(部电梯因属分期交货,具体交货、安装期限与数量待买方、卖方在卖方提交电梯施工图、装潢式样图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形成《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以便执行)。

5。2。3若买方需要延迟收货,应提前天通知卖方,但延期不得超过天。

5。3货物保管: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由卖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卖方负担。买方在卖方通知交付前,将协助卖方寻求合适的货物堆放场地。

5。4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运输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事宜由卖方负责。

6、电梯设备的货到验收、安装、安装验收:

6。1货到验收: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在每一期设备到达交付地点后个工作日内,买方和卖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数量、规格)。卖方必须保证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一致,若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符合时,应由卖方无条件补齐或调换;在交货日期以后发现货物与装箱清单数目、规格不一致的,也不能排除卖方对此的保证责任。

6。2卖方应提供进口部件的相关海关证明文件。

6。3安装:货物经开箱验收合格后,由卖方指定的有资质的、合格安装人员依据本合同附件五《电梯设备安装合同书》进行安装。卖方应派出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安装、调试。

6。4安装验收:在电梯安装完毕后日内必须报请官方验收。卖方应按照设备安装地电梯质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安装调试完毕的电梯设备进行报检,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若安装验收没有通过的,卖方有义务在该结论被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整改并报请第二次官方验收。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安装验收没有通过而给买方造成交房延误等责任的,由此产生的买方损失由卖方承担。

6。5有关开工申报,电梯质检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所进行的与电梯有关的检验、验收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6。6电梯产品未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之前,买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方负责。同时,电梯安装验收通过、交付买方并不排除卖方对电梯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等潜在缺陷的全面保证责任。

6。7电梯经验收合格并发放准运证后,买卖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电梯保修期从电梯移交给买方之日起算。

7、本合同总价款的支付方式:

7。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作为定金,即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2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交货时间之前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应当交付的最近一个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3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交货时间之前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应当交付的最近一个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4在本合同第5。2。2款规定的《住宅小区电梯分期交付进度表》中约定的各批次电梯货到合同指定工地、并经双方拆箱清点确认无误后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该批次已经到货的电梯价款总额的%(各批次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5在各批次电梯经当地电梯质量检查部门验收合格、颁发准运证后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已经领取准运证的该批次电梯价款总额的%(全部批次电梯均支付完本期价款后,其总额为rmb¥,大写:人民币元整)。

7。6本合同价款总额的%留作质量保证金(rmb¥,大写:人民币元整),有效期至电梯保修期结束。

7。7本条规定各笔款项的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

7。8卖方在每次收款同时应向买方开具等额的正式发票。

8、技术文件:

每台电梯应具备以下整套技术文件并经妥善包装随货物一同发运,若有任何文件遗失,卖方须在15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邮寄给买方:

8。1装箱清单;

8。2一整套操作和维修手册(包括电路图);

8。3品质证书。

9、质量保证:

9。1卖方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在本合同签署以后开始专门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工艺和最佳材料制成的。卖方保证所出售的商品在卖方安装、用户正常使用和卖方的维护下,有令人满意的性能和使用效果,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9。2卖方保证卖方提供的电梯均按电梯技术规范(见附件四)、中国的电梯制造及安装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卖方的单方承诺)设计制造。设计寿命为年。

9。3电梯保修期自电梯经验收合格、移交给买方之日起个月(起始日按照电梯移交批次计算)。在电梯保修期内,卖方将对除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免费维修、更换。经卖方免费维修、更换以后还是不能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安全运行需要的,卖方还应当作出赔偿。

9。4如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并裁定。

9。5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对所供电梯具有永久维修服务的责任,具体约定见本合同附件六《永久维修服务承诺书》。

9。6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保证仍对所供电梯持续提供维修必需的备品、备件。

本合同附件七《备品、备件清单及费用》中的报价在电梯保修期结束后五年内有效。

10、违约责任:

10。1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第7。1款――第7。5款之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则交货期限相应推迟。同时,买方因其过错若没有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延期支付任何一笔合同价款,均应每延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10。2卖方因其过错若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经拆箱验收后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交货货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买方对下一期的付款期限可以相应推迟。

10。3若因卖方(包括卖方指定的安装方)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通过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拖延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通过验收货物价款总额的千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10。4若因卖方未能及时安装、调试、维修、调换而造成买方工期延误或对买方造成其它损失的,则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0。5在保修期内,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的合理期限内未能提供维修、调换服务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直接从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6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若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者合同法律的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10。7不可抗力:凡因发生地震、台风、暴雨、火灾等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时,则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事件的证明。因遭遇不可抗力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一方,可免除违约责任,但该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篇:保修协议书

建筑工程合同中一般发包人和承包人会约定质保期(一般是一年), 质保金一般是在质保期满后支付。但是,同时法律又对建筑工程作出 了最低质量保修期限。例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就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 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 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的保修期与质保金没有必然的联系。保修期可以约定,但是约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国务院颁布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 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而工程质保金的提取及返还则是合同双方的约定事项。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质保金的,建设单位无权提取质保金。工程质保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 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由此可见,工程质保金既形成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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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形成开发商应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有力保障,因此,对于开发商来讲,工程质保金至关重要。

工程质保金不能想当然地与工程的保修期直接联系起来,要形成其有效的屏障作用,就必须由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作出明确约定,下列要素在约定时不缺少:

第一,工程质保金的总额。一般来说,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来由建设单位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

第二,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时间。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二年)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

第三,工程质保金如何直接扣减维修费用。一般来说,建设单位 应在出现质量问题的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前来维修处理,施工企业逾期不处理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第三方处理,相关费用就可以直接扣除。因此,作为开发商来讲,一定要注意提前通知的环节,否则,所支出的费用很难在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工程质保金返还时是否计息应约定清楚。一般来说,工程质保金不计利息。

在建设工程的管理中,建设工程质保期与质保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后者是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其中:一、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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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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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80 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20xx年6月26日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量 保 修 办 法

第一条 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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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第十条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 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篇: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江西柘林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广州世纪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综合2楼(培训中心)门禁系统工程;

#2、 工程地点:九江市滨江路961;

3、 工程质量:按国家标准实施;

4、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 甲方责任

1、在施工现场提供具备开工的条件和保证工程按期安全完成的条件;

2、工程开工前,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协调工作; 3、负责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乙方责任

1、负责按时提供相关设备和材料的技术资料。 2、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范围内相关的工程安装设计要求,施工中如需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操作维护培训工作。

4、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设备半年的保修及过后的有偿维修。

5、 乙方施工人员要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 证施工安全,避免事故发生。

6、 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消防等规定导致 发生的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

1、为确保工程安全及工程质量,乙方应按国家的有关安 全标准及质量标准的各项规定实行。

2、工期:

(1) 开工日期:合同签订之日

(2) 竣工日期:20xx年11月20日

3、验收

乙方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后,向甲方发出书面验收通知,甲乙双方共同派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共同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工作应在 3日内完成。如无双方共同认可的理由,甲方在设备正常运行两周内仍未派人员参加验收,视为甲方放弃验收权,则乙方的单方验收报告即为有效。

五、保修期、维修及质量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工程在正常使用和维修的情况下,自验收合格壹年内免费维护。

2、在保质期内,乙方实行免费维修。在此期间,本合同设备如发生问题,乙方应于接到通知 叁 日内派人到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由于使用失误造成的问题不属于保修范围,按有偿维修服务处理。

3、保修期满后,乙方对本合同设备有责任提供及时的有偿维修服务,维修合同可以由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

4、乙方保证因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六、技术培训

乙方负责对设备操作及日常维护免费培训。并提供维护、维修技术资料。

七、价格条款,付款方式及期限

1、工程总造价: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贰拾元整(小写:¥28720.00元)。

2、工程总造价包括:

a、全部设备材料款;

b、运输及运输保险费;

c、施工安装费;

d、设备到达工地后的仓储费用及二次搬运费。

3、货款结算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 壹 日内,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 30 %的预付款,计:人民币捌仟陆佰壹拾陆元整(小写:

¥8616.00元);设备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造价 65 %,计: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陆拾捌元整(小写:¥18668.00元);其余5%工程款,计:人民币壹仟肆佰叁拾陆元整(小写:¥1436.00元)在工程一年质保期结束后一次结清(以验收合格日计时一年)。

八、不可抗力

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事件出现的10天内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具有关部门对于不可抗力的证明,当不可抗力终止或者消除时,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也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因此延迟履行而造成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九、争议解决途径

因执行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甲乙 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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