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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xxx,男,20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人,某水厂员工,住 市 区 路 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协议人:xxx,女,20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市人,某某公司员工,住 市 区 路 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协议人xxx与xxx于20xx年xx月xx日在 市 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xxx与x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xxx现年5岁,由xxx抚养,xxx于每月初支付张某抚养费500元,直至xxx年满 8周岁;
三、xxx有权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探望小孩,探望方式双方可另行协商;
四、夫妻共同财产:位于 市 区 号房屋一套归xxx所有,xxx支付xxx房屋对半价值xx年 月 日前协助xxx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五、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人双方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男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女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男方__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___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________ 元以上者)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
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本《离婚协议书》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_份,婚姻登记机关各持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黄某与*某系夫妻。2008年3月,黄某与*某二人出资19万元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某一人。2010年10月21日,*某瞒着妻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某将该房屋以27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先付20万元,入住此房后付清余款,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于2010年10月26日向*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一周后王某搬进该房并付清余款,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2月,一直不知情的黄某发现此事,找到王某要求其搬出该房屋,王某称*某以27万元的价格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拒不搬出。黄某与王某协商无果,遂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令王某归还房屋。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某与王某的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王某付清了购房款,过户仅是履行合同的形式,合同自成立即生效,不能以未办理过户认定合同无效。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家庭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某未征得黄某的同意,即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也未得到黄某的追认,属于无权处分,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且不构成善意取得。
【评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本案所涉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虽然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只有*某一个人,但是购买房屋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本案*某处分的为夫妻共有财产。
2、在夫妻共有财产存续期间,*某未经过黄某同意,对涉及夫妻双方重大权益房产事项之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
*某处分房屋不属于家事代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这里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项,其主要限制在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以及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等方面,此家事代理权限必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实施方为有效。针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如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均得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任何一方不得独断专行。不动产的处分因价值重大,一方擅自处分会严重损害他方权益,故本案*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
事后共有人黄某对合同没有追认。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黄某没有追认,*某事后也没有取得房屋的处分权,所以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3、王某对所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当中,房屋虽交付给王某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前述第(3)个条件,也不构成善意取得。
综上所述,*某未经黄某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应属无效,王某也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还该房屋。
男方:XX,男,汉族,1985年9月4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
女方: XX,女,汉族,1987年8月27日生,住XXXXXX,身份证号
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XX结字第XXXXXX),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XX与女方X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自愿签订本离婚协议。
二、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2.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工资收入、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
3.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由债权人本人享有权利,债务由债务人本人承担责任。
三、双方确认各自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也无需对方进行任何精神赔偿或补偿。
四、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赔偿金五万元。
五、双方确认签订本协议时,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智力及精神异常,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双方明确知悉并理解该协议的权利义务内容,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自双方签字时即生效,不以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的最终完成为生效前提。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内容均采用打印文本,除签字部分外,涂改、书写无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男方:
女方:
因男女双方性格不合及男方的过错造成的状况,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自愿离婚协议,并对相应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二、女儿 归属女方直接抚养,并承担其女儿的生活、教育等费用和义务。
三、儿子 归属男方抚养,并承担生活、教育等费用和义务,儿子 与母即女方直接共同生活,女方代为行使直接的监护权,维护其相应权益。
四、男女双方共同负有教育、管理儿子、女儿的责任,男女双方互享探视孩儿的权利,并相互提供便利条件。
五、位于____市____市场路____住房一套,位于____的____商用门面一间,位于____市____大厦第____幢____层____号住房和____层____号住房二套;男女双方协议上述三套住房、一间门面归属女儿 所有,上述房屋的产权关系,男女双方须于办理离婚手续前,过户变更到 名下。
六、男方享有的债权:加工厂____万元,外面所有工地____万元,三输车____万元,老家新房____万元,办公到____万元,外欠零星借款____万元,工地所有设备____万元,男方名下的存款____万元,合计债权____万元,由甲方独立享有。
七、男方承担的债务: 由男方独立偿还。
八、观云居项目款____万元之债权,由儿子____、女儿____共同享有,由男女双方共同代为管理此项财产,并切实保障子女的权益(此款项____万元,由女方直接进行收款办理相关事宜)。
九、男女双方除上述债权、债务外,无其他债权和债务;男方应积极保障女方的债权行使到帐到位。
十、男女双方签字本协议即有效,上述约定程序履行完毕,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男方:
女方: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 ,现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联名购买的广州市东山区中山一路 房产(粤房地证字第c 号《房地产权证》)的所有权归甲方个人所有;
2、如因乙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日后双方离异,乙方应按6万元/年标准,按婚姻存续时间,一次性支付予甲方,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3、如果双方离异,儿子______由甲方携带抚养的,乙方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为:
(1)______元/月的日常开销至孩子______岁满或本科高等教育结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
(2)孩子实际产生的教育学费(包括幼儿园、小学、初高中、大学、留学),以实际产生的学费和赞助费票据金额为准;
4、双方各自对外的个人债务由各自承担;
5、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夫妻存续期间购置的其它房产约定为甲方个人所有。
本协议一式五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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