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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_____,男,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女,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省登记结婚。因男方出轨导致男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双方自愿离婚。现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无。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无。
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各自所有。双方婚后购买的物品分配如下:
(1)双方不存在其他任何财产争议。
四、债务的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除上述尚未偿还的房屋按揭贷款约万元外,夫妻双方不存在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其他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与对方无关。
五、男女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年月日前共同到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男方:_________,男,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女,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_年认识,于_________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一子(姓名:_________,年龄:_________岁)。后因感情不和,已分居_________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属于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到一致意见,订立具体离婚协议如下:
一、双方自愿离婚,签字之时到额敏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抚养、儿子_________由男方_________抚养,随同男方生活。
三、女方_________每月支付给男方_________儿子_________的抚养费为每月_________元整(含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年年初一次性付清,一直至18周岁为止,如上大学学费女方承担一半。
四、夫妻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放弃全部所有财产。女方不承担所有的债权及债务。
五、探视权:每逢过年过节、寒暑假期,女方都可以探视或接到女方家住_________天。
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立协议人: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留存民政机关一份.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含房产、物业、电器、家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等);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xxx 女方: xxx
__xx__年_xx_月_xx_日 __xx__年__xx月xx__日
协议人(男方)____
协议人(女方)____
协议人____向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为:____.现因感情不和等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与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女儿,取名: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取名:____.离婚后儿子及女儿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
2、男方独自承担儿子及女儿的全部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
3、女方在离婚后每星期可以探望儿子及女儿两次,可以带儿子及女儿去玩耍,每次带儿子及女儿去玩耍不超过一天,于当天晚上22点前由男方接回或女方送回男方住处。但每年假期时女方可以连续一周与儿子及女儿一起居住及玩耍。如临时或春节等节假日探望的,女方可提前与男方协商,双方按协商结果另行安排探望及随同玩耍。儿子或女儿年满十周岁时,假期随男方或女方一起生活由儿子或女儿决定。
4、女方每次探望小孩及要求小孩随同玩耍时,男方必须无条件的配合,不许设置其他任何条件拒绝女方探望。如男方拒绝女方探望达三次以上(包含三次)的,小孩抚养权变可更为由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由男方承担。
5、离婚后如男方有对儿子或女儿虐待等行为的,或男方经济状况恶化致使抚养儿子及女儿的生活困难的,小孩抚养权变更为由女方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双方各自名下或使用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通迅工具、交通工具、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婚姻期间所购买的家具、电器全部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全权处置。
3、债权与债务:婚姻期间,双方没有共同的债权。双方婚姻期间各自产生的借款及其他的债务,各自独自偿还。如因各自的债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受损失方可以向对方追偿。
四、其他: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任何争议的,交由女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立协议人:
男方:(签章)
女方:(签章)
年 月 日
有一些离婚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来分析分析。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解答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欢迎阅读借鉴。
离婚案件中,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可以反悔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见以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离婚协议签字后是否有效的问题可见以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并由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若一方不肯签收,离婚调解书则是无效的。
没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一个必要的法律文件,它的主要内容是达成离婚的意愿,并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分担进行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而且只有在离婚手续办完时,离婚协议书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无论是对子女抚养还是财产分割,都有反悔的权利。
签了协议未办离婚手续,协议是否有效?而钟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有持协议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关于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没有支持原、被告双方曾经约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
离婚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14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14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男方:某某,男,汉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女方:某某,女,汉族,_年_月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因男女双方感情长期不合,经协议离婚。现作协议如下:
1、债务问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买房欠款共________元,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女方还______元,其余______元由男方还。
2、财产问题
现有院一套,房屋共计六间,门面房及一楼西面一间归男方使用,其余归女方和女儿使用,但最终所有权归女儿。老家院及树木归男方,因女儿有地,地里收益二分之一归女方。家具及家用设施归女儿和女方。
3、孩子问题
因男方无法全身心照顾孩子,孩子跟随母亲,抚养权归女方。若男方参与抚养孩子(在女方上班期间照顾孩子),男方付抚养费每月______元,否则,男方应付女儿抚养费每月________元给女方,并与每月初给女方,逾期不付按日利息百分之十支付。若孩子遇特殊情况,如升学、重大疾病等需较大款项时,男女双方共同负担。
4、其他问题
男方利用门面房做生意,不得影响院内及四邻休息。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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