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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前保全申请书(大全)

2022-10-17 20:36:07

第一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万元人民币。

事 实 与 理 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依法受理。经依法调查核实,被申请人名下有位于 XXXX。

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3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已经产生利息5万元人民币左右,最终利息将按月利率2%计算到还清日止),保全XXXX不算超值。为了本案以后的生效判决得到实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45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愿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0一四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仲裁保全申请书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

第二篇: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

申请人:________(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一九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

或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它方法。

第三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永霞,女,汉族,35岁,现住东胜区富强小区3号楼中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0255728,电话:***。

被申请人:屠玉平,男,汉族,32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4293616,电话:***。

被申请人:乔琳君,女,汉族,30岁,现住东胜区华研国际水岸21号楼1单元502室,身份证号:***2150329,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

2、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乔琳君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约定利率为3.0%,未约定还款期

限,并将利息已结算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申请人因急需用钱,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该笔借款,但被申请人却利息不予给付、借款不予偿还。为此,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万佳奥城13-3-307住宅一套(建设面积为72.96平方米,合同编号:2008-0019440,许可证号:2008-211-001)和宝马车一辆(车牌号:蒙KCB005,发动机号:09717490N52B30AF,车辆识别码:WBAKB2102AC416786)。

此政

东胜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9月日

第四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性别,***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权证号:**,面积***平方米)。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现发现被申请人已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且一直逃避拒不向申请人返还价款。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这些年来欠款无数,有几笔债务已经由法院判决确认。为维护申请人的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本案判决能得以执行,现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愿意提供自己的房产作为保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第五篇: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张建超,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凌家镇牌坊坝村6组33号。

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陈廷富,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隆庆路347号6栋4单元1号。委托代理人:何晓微,云南展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杨正伟,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03号。身份证号码:***917.被申请人:黄永良,男,白族,1967年10月4日生,云南省云龙县人,住云南省云龙县漕涧镇仁德村委会嘎窝组011号。身份证号码:***910.请求事项:

1、查封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1936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2、查封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280亩林权(林权证: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不得进行买卖、抵押等流转登记。

3、财产保全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生效判决【(2009)大中民终字第603号】,即维持云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09)云民初字第152号】。判决内容为二被申请人应连带向二申请人支付47.3万元,并应于二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支付,且一审诉讼费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8395元。

2009年12月24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应二申请人的申请,云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自此,本案进入执行程序,但二被申请人拒绝主动配合,至今仍欠43.3万元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同期银行利息和8395元诉讼费,三项合计已逾70万元。

现申请人到云龙县林业局查明:

1、被申请人杨正伟名下共4个林权,共5660亩,分别为: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01号,2333.1亩,已于2012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2)第00518号,1338亩,已于2012年5月18日抵押给大理海东银行。

云政林证字(2008)第16199号,52.9亩,已于2012年5月4日抵押给漕涧信用社。

云政林证字(2013)第00713号,1936亩,未抵押。

2、被申请人黄永良名下林权1个:

云政林证字(2009)第00046号,280亩,未抵押。被申请人杨正伟已于2012年将名下3724亩林权抵押给银行,有逃避债务、抗拒执行之嫌。申请人从云龙县林业局得知,二被申请人正在就未抵押的两个林权办理林权抵押事宜。为及时、顺利实现二申请人的债权,为确保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及时批准!

此致 云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健超、陈廷富 代理人: 2014.4.22

附件:

1、云龙县林权管理工作站出具的《杨正伟、黄永良林权登记信息》一份。

第六篇:仲裁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省xxxxxxx国际贸易公司

地址:xxxxxxxx省xxxxxxx市x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扬xxxxxx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xxxxxxx市xxxxxx合成纤维厂

地址:xxxxxxxxxxx市xxxxxx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xxxxxxxx

职务:厂长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xxx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之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设备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现已向你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你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付清剩余货款。本案已被受理。根据被申请人所在区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被申请人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现正准备与其他企业合并。为防止其借合并之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特向你会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

如因申请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

此致

敬礼

xxxxxx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xxx国际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xxxxxxxx

  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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