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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5) 法执字第 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申请人:____,姓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务农,家住:____________。
玉山县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了(xxxx)玉执字第114号执行裁定书,将位于徐小燕名下的玉山县东门花园农民安置地基陆直予以查封,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查封该处陆直地基中的两直地基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申请人与徐小燕于____年9月30日就位于江西省玉山县三清东路农民安置区第十一栋从东到西第3、4直达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徐小燕名下的该处两直安置地基的使用权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于____年9月30日签订本协议的,当天支付了全部的使用权转让款,该处安置地基使用权系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也已在该处安置地基上建造了两直四层的房屋。故贵院对该处地基进行查封,已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恳请贵院在查清事实后,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与xxx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法院撤销xx法院(xxxx)x执字第xx号及(xxxx)x执字xx号民事裁定书,解除扣押xxx在xx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房屋拆迁补偿款xxxx万元,现申请人决定撤销该执行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xxxxx年父亲xxx及母亲xxx离婚,将位于xx县xxx街x区的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x房字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xxxxxx平米;x房字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xxxxxxxx平米)赠予给申请人这是事实。但xxx年x月xx日,房屋还没有办理赠予过户手续时,父母又用该房屋向xxx抵押借款xx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为xx年
(xxxxxxxxxx)。xxxx年该赠予房屋拆迁时,还在抵押期限内,截止xxxx年x月xx日,父母的抵押借款本息已偿还xxx万元,尚余xx余万未偿还,依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对拆迁补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裁定扣押的行为首先侵害了抵押权人xxx的利益。故申请人决定撤销已经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请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x日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__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____。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____年_月_日出生,住址:____。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____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
异议事项:____法院(xxxx)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xxx)_法执二字第___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致敬
___市__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请求事项: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___与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____在合肥市开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合同约定,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与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申请人:___,女,19__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_____。任济南市____。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贵院在申请执行人___与被执行人______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xx)历商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及(20xx)历商初字第____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____所有的位于济南市____房产(房产证号为____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1、__
2、__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xx)历商初字第___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