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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题要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xxx请求事项: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事实与理由:...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往往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若是当事人在仲裁的过程中,发现该仲裁部门没有相应的管辖权,那么就可以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这需要提交一份申请书,那么这个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为您解答。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劳动仲裁)
申请人:xxxxxxxx
住所地: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委将案件移送至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xxx诉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xxxxxxxxxxxxxxxx。
综上,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贵委将该案件移送至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与仲裁管辖权相关的法律知识:
仲裁委的管辖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提出期限: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委不具有管辖权,则可以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期限一般为10天。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写▲仲裁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时候可以参照上面的范文,申请书中要写清楚事情的实际情况、理由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等。若是对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不是很了解,还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另外,这个异议申请记得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菏泽律师!
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12】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2016-09-13 16:25 | #2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 ,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 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15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 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 月 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2016-09-13 13:42 | #3楼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
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
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伟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2016-09-13 10:40 | #4楼
管辖权异议书
异议人:王xx,男,汉族,1948年7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金X县XX乡XX村xx街X号。身份证号:370828XXXXXX。电话:132800XXX。
因鱼x县罗屯乡周楼村委会诉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特提管辖权异议如下:
一、因本案被告住所地、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均在金x县辖区。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金x县人民法院管辖。
金x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份生效,且该生效判决已审理查明:金x县高x乡韩庄村东北,金x县和鱼x县的边界河――东沟河西有30余亩搁荒地。该地1953年土改时未分配,1962年四固定时未确权,1956年金x县和鱼x县和县至1963年分县,亦未明确该宗地的权属。自1958年起原告方的前身韩庄村老三队和分队后韩庄村
三、四村民小组即对该土地进行垦荒耕作,管理和使用至今,现土地上有原告方栽植物的成片的树林、果林、大蒜、坑塘。1964年至1972年第三人曾在该荒地建窑烧砖、瓦。期间双方相安无争执。根据上述法院确认的事实可知本案所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应归被告所在地金x县高河街道韩庄三、四村民小组。双方均没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明,那么很显然鱼台县土管局出具的材料是单方面的证明材料和金x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矛盾,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进行使用,所有本案只能以
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即由金x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按照原告方说法,本案属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争议的`案件,应当行政确认前Z。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级政府济宁市人民政府处理,对市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应当使用行政确认前Z。
此致
鱼x县人民法院
异议人:王xx 2015年6月29日
申请人:XXX,男,XX年XX月XX日生,XX籍。
申请人因周XX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XX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XX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XX市XX区。
其次,XX市XX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__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__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__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__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海珠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锦屏
20__年4月5日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
申请人因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9月6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X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20XX年11月1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20XX年6月17日交给X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20XX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X有限公司所在地。因此,X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9月8日
申请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
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8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北京市朝阳区。
其次,北京市朝阳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上海黄浦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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