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实用文档 > 申请书 > 详情页

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优秀范文五篇)

2022-11-13 09:23:57

百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优秀范文五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您还可以在本站找到更多相关《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优秀范文五篇)》范文。

第一篇: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张京四,男,195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代溪镇往里村新村83号。

申请人(原告)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原诉求第二项包括的“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如下: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合计人民币19238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罗源县白塔长基强风矿山饰面用花岗岩矿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款项及伤残抚恤费等合计人民币652940元”中包括工伤待遇赔偿款192380元和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现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被告“一次性付给伤残者伤残抚恤费460560元”的诉请,但保留另案单项起诉被告赔偿伤残抚恤费的权利。因此,原诉讼请求需要变更,请求贵院准许!

此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8月10日

我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我的原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鉴定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元。经鉴定,我的伤残构成“xxxxxxx”。现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鉴定费、车损费等共计元,其余不变。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第二篇:变更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变更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665元,并支付加倍赔偿金1665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4500元。

事实和理由:

贵仲裁委员会受理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申请人从20xx年起每月工资145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今年6月1日到7月15日的工资2175元,但仅于8月14日支付了510元,克扣申请人应得工资1665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百应加付赔偿金1665元。

从20xx年9月入职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关系时止,申请人工作年限即将届满5年,被申请人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合同解除前申请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经济补偿金7250元(计算方法:1450元/月×5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4500元。

现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盼准!

此致

重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9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8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24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行为,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结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请求事项中金钱给付数额提出变更的,应当在仲裁庭调查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该案仲裁员进行确认。

第三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的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

增加的申诉请求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办理受理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四条 开庭审理时或开庭审理后至裁决之前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应另案申诉。

第五条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符合提出反请求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另案申诉。

第七条 对方当事人对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享有答辩期。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限同时作相应顺延。

第八条 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二条 提出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根据请求数额增减情况被缴案件处理费或申请退还预缴的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三条 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依据本规定第五条 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办理受理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或在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变更请求申请书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670.01元(包括医疗费15059.45元、误工费14078.04元、护理费33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671元、残疾赔偿金23517.52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160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申请人诉张xx、蔡xx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20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仲裁反请求申请书范本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反请求申请人: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反请求被申请人:,女,汉族,年 月 日出生,住 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反请求事项:

1、依法确认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书》已解除;

2、依法裁定被申请人交纳的 预约定金不予返还,已交纳的剩余款项元申请人予以无息退还;

3、反请求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请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预约购房《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乙方(被申请人)自愿预约购买甲方(申请人)开发建设的 花园 号楼 单元 室,预约购买单价为 元/平方米,房屋预约总价款为 元,在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支付物业预约定金 元,乙方全额交付预约定金后始取得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资格。同时,合同还约定:甲方具备商品房销售(包括预售)资格后,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30日内到甲方处与甲方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若乙方逾期不到甲方处签署正式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物业另行出售,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 申请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申请人通知被申请人到售楼处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前去办理,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被申请人发送《解除函》,告知被申请人务必于 年 月 前到 售楼处办理网签手续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房屋购买权,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书予以解除,并有权将预约房屋另行销售。

反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书》约定,构成违约,申请人已通知被申请人解除了预约《合同书》,且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交纳的定金申请人有权不予退还。为维护反请求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望贵委依法支持反请求事项。

此致 仲裁委员会

反请求申请人: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五篇: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

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局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受理的申请人葛绍达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奥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为:

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2415.78*1.5*2=7247.34元。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助金2415.78*1.5=3623.67元。

2、1)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因考勤错误欠发的工资1634.62元(2013年1月我满勤,但只发9天工资865.38元)。

2)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2月份停发的工资2491.00元(2013年2月春节期间我实际出勤15天,满勤15天)。

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2013年3月份停发的工资1761.00元。

3、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因单位不允许复印考勤表,缺2012年4月份考勤表,暂时统计为3931.99元)。

4、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因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而欠发的工资276.54元。望贵委依法查明事实,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专题: 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相关推荐
本站文档由会员上传,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发送邮件至89702570@qq.com联系本站删除。
Copyright © 2010 - 百文网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