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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伤残鉴定申请书(大全)

2022-11-22 00:4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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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公司地址: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原告______肋骨骨折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事实和理由:

原告______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对其进行伤残级别鉴定,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__),申请人对原鉴定存在异议,现特申请法院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第二篇:伤残鉴定的申请书

____________:

因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发生了一起____________的学生伤害事故。双方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为妥善处理好这一事故,特申请对________的________依法进行鉴定。

申请人:____(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附:相关材料____份。

注:

1.如果申请人是未成年学生,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如果申请人是学校,则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2.写作“事实与理由”部分,一般分两个层次来写:先写伤害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再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对事实的叙述既要清楚明了,又要简明扼要;理由部分既要从事实出发提出为什么要申请鉴定,又要从法律的角度提供依据。

3.如果是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作出不予鉴定的决定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鉴定的决定书后5日内向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维持或撤销原决定的'决定。

第三篇: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__,男,__年__月__日生,汉族,农民,__。

联系电话:__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出院后的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后期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__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至贵院且现已受理。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遭受严重伤害,导致颅脑挫裂伤。在医院接受治疗后,虽然经治疗终结,但至今经常头疼、头晕无法恢复正常功能。为了索赔的需要,申请人现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以便确定伤残赔偿金,请贵院安排鉴定事宜。

此致

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第四篇: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 1年9月22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号。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对后续治疗费重新评估。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xx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委托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做出司法鉴定意见: 构成九级伤残,并对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一万元。对该鉴定结论申请人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伤残鉴定时,内固定尚未取出,治疗并未终结,伤情亦未完全稳定,且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亦非人民法院指定,而且评估的后续治疗费用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人民法院批准。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二xx年一月三日

第五篇: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xx,xxxx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xxxxx广场C区九层

电话:0571-xxxxxx传真:0571-xxxx

申请事项:

作为吴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申请人对公诉方提出的,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有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人检(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情况"表明,被检人宗某某"左额面部至左颈项部(左耳廓前)见-18*15cm的块状增生疤痕及色素改变,左下颌部及左颈项部较明显,颈部活动受限"。其"检验意见"为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评定重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十六条四款的规定是:"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申请人认为,(20xx)06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定的只是被检人"颈部活动受限";而"颈部活动受限"与重伤标准规定的"颈部活动严重障碍"是不能划等号的,两者程度的差距是明确的;同时也未表明被检人"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被害人宗某某损伤既未达到"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程度,也未达到"颈部活动严重障碍"程度,被检人伤势不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关于重伤规定的构成要件,不构成重伤。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害人宗某某伤势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四十五条(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规定,构成轻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规定,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宗某某伤情重新鉴定。

此致

敬礼!

  某某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律师

  20xx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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