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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失误自我反省检讨书

2022-07-21 06: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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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作失误自我反省检讨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伴随着领导的那一声斥责让我明白自己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这个时候的我也不可能厚着脸皮以“人谁无过”来进行自勉,在经历过一次工作失误的自己更不会出现不知悔改的状况,因为此刻我的内心之中只有对良心的谴责与不安,曾经嘲讽工作失误同事的我或许想不到这样的事情会降临在自己的身上,或许我真该对这段时间的工作好好反省一番并进行检讨。

其实我在积累了这么长时间的工作经验以后本不该出现这样的失误,因为身在这样一个重要岗位的自己明白一旦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当初您在教导我们进行工作的时候也表示过一定要认真对待,不然的话出现失误便是典型的不尊重自己以及没有职业道德的表现,即便是对此没有太多概念的自己在听完您的强调以后也对此熟记于心,在以往的工作中我都是秉承着您的教导才能够一步一个脚印发展到现在,或许正是我在工作中过于顺利的缘故才会逐渐失去对待工作的严谨。

还记得自己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时候是多么地慌张与不知所措,正因为我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才会因此而感到十分惶恐,这时候您的出现以及批评如同当头棒喝一般使我冷静了下来,自己面对工作失误的表现的确不像是一名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员工,毕竟按照我以往的表现来说绝对不会出现这样失态的行为,但是工作中的失误的确令我在第一时间有些慌了神,或许只有经历了这样一个环节才能够让自己在往后的工作中获得真正的成长吧。

不过不管怎样我都不能够对待这样的现象而置之不理,有些时候无动于衷反而是毁掉自己的罪魁祸首,毕竟只有想要弥补过错的内心才能够重拾自己的职业道德,才能够以一名有担当的员工的形象出现在身边的同事之中,所以现在的我还是会认为工作失误很可能与自己越来越恶劣的工作态度有关,如果不是面对工作如此漠然的话绝不会产生这样的后果,况且无论事后自己怎样弥补都无法更改我曾经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事实,不管怎么说我都应该要将这个教训牢牢铭刻在心底。

在往后的工作中我可能会遇到许多诸如这般的事情,但是那时的我绝对会在失误发生之前便自己地检查好几遍,以更加严谨的工作态度来审视以后的工作成果,绝对不会让那些所谓的失败品进入公司领导的眼中,即便本着对自己认真负责的态度也不能够容忍工作失误的存在。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烟头检讨书

尊敬的老师:

您好!

寝室是一个公共环境,每个人的行为都有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集体,所以作为一名高中生的我们,也自然而然清楚,要维护好学校的纪律,保持好自己的行为习惯,不要去做一些能影响别人的事情,更不要主动去破坏纪律,不顾集体,给整个环境都带来不良影响。这些我都是知道的,但是这次我们寝室违背了这些,出现了一些不好的情况,以至于让班主任您生气了,更是影响了我们整个宿舍的风气。在此,我作为xx寝室的寝室长,首先要向班主任您道个歉,其次是检讨我们这次错误,希望可以通过自己的忏悔,祈求您给出一个原谅。

昨天晚上您过来我们寝室进行卫生检查,您在卫生间发现了大量烟头,这也就明摆着我们在寝室抽烟了。您把我们叫过去,问我们这是谁抽的,我们都不敢怎么说话。最后作为寝室长的我被您狠狠的批评了一顿,作为一名快要成年的寝室长,我既没有一点点纪律意识,也没有顾全集体荣誉。我本应知道我就是这个寝室最主要的负责人,而我却没有管理好的这片区域,让这样的现象发生。

这让我真的很内疚,这次被老师您批评是我应得的,我没有半句怨言,反之,我感到很羞愧,这个寝室长是您信任我,所以就给予我的责任。而现在我却无法管理好我们寝室,让抽烟这种现象大量出现,从未阻止过,我感到很抱歉,真的很对不起。不仅是对老师您还是对我们寝室的同学,我都感到很抱歉,这是我的问题,我一定会好好检讨自己的。

我们寝室一开始只有一两个同学有抽烟的习惯,我知道他们抽烟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这也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正的,所以我就一直没有管。即使寝室内还有不抽烟的同学,我也没有为他们去争夺一份清静。因为我们寝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以我也不知道该怎么去管理他们,这也是我自己失职的一个方面。最后我对他们抽烟也从未再问过了,所以才导致这次被班主任发现,并且让班主任很生气。对于这一件事情,我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这是我工作上的漏失,也是我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我感到很抱歉,也很羞耻。如果班主任可以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好好利用这次机会,好好证明自己的。我会管理好我们寝室,不再让您失望和生气了。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第三篇:工作失误自我反省检讨书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我很抱歉在我负责的工作上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这说明了我在工作上还是有着非常多的不足,并且对待工作仍然不够用心,没有将我的注意力完全放在工作上面,才会出现这样明显是因为粗心大意才会出现的错误,并且给公司的各位同事增加了工作量,让我们公司的整体工作进度受到了影响。

这一种种因为我的失误而带来的连锁反应让我应接不暇,心中的惭愧感是一刻强过一刻,在休息的时候都没有办法安心地休息,因为这次失误实在是让我的心灵受到了沉重打击。我们在学校毕业出来以后,就应该自动的代入工作人的心理,要为自己负责,为公司负责,为我们手上的工作负责。这种负责并不是单指出了问题以后承担责任,更多的是保证在做事情的时候不会出现问题,让事情交到我手上以后就能够圆满的完成。

然而公司对我的信任我却没能好好的把持住,将公司交给我的任务办砸了,在这个大家都能够认真办事,不出错误或者少出错误的工作环境中,我这样的低级错误实在是非常的扎眼,明明大家的能力都差不多,但我这次的表现却完全对不起往日我对我自己的自夸,所以我对于公司对我的处罚没有任何意见,因为整件事情错都在我,让我无法接受的是我自己会犯下这样的低级错误,这件事情我所犯下的错误必须要我自己将其纠正过来。

当然我也知道已经有其他同事接受工作了,我也相信公司的安排都是最明智的,所以我并不会头脑发热的去打乱公司的工作安排,而是会在之后的工作中,将公司再一次交给我的工作用最好的程度去完成。通过不断地用好的工作成绩去洗刷我的这次错误,用勤劳认真的工作态度来让大家对我刮目相看,让我能够重新得到公司大家的认可,重新成为我们集体之中的一员。

自从我加入公司以后在平日的工作上承蒙各位同事和领导的照顾,这次说要改正实际上也是空口白牙,没有事实依据,但相处这么久我相信大家还是认可我的能力的,我希望大家能够期待我的变化和成长,期待我从之前那个吊儿郎当的人变成一个勤奋努力而又可靠的人,我不会辜负这种期待,在这个前途远大的公司之中,我会跟着大家一起成长,直到有一天我能够承担起公司发展的一部分责任,成为一个可靠的优秀员工!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第四篇:倒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倒签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问:某税务局聘请了20多名编制外人员分别从事协税、司机、三保(保洁、保绿、保安)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税务局与他们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年一签。2012年1月,该局人事科发现,自201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未重新订立新的合同,该局工作人员到人社部门咨询,2012年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能否为2011年1月1日,即倒签一年的劳动合同?

答:所谓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内容,而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补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倒签劳动合同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伤害,但却与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特别是一旦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难以举证倒签劳动合同的事实。

为了惩戒用人单位借不签劳动合同来逃避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定了双倍工资的罚则。因此,作为用人单位除非有证据显示其在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已经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双方是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局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但是倒签劳动合同却不具有以上的功能,往往是用人单位仅仅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而已。

本案中,税务局与这些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自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是空白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劳动仲裁法律时效内,税务局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自满一年的当日即2011年12月31日起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劳动仲裁的法律时效为一年,若其间不出现时效中止情形,劳动者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主张双倍工资权利,否则算超过仲裁时效,无论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都将不予受理。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不受以上时效限制。

第五篇:案例分析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案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部分胜诉。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某出版社

一、主要案情: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09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宋子歌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8月1日,月工资组成包括基本工资800元、岗位工资1000元以及绩效类工资。某出版社以稿酬名义向宋某支付2008年12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

2、

3、4月份工资800元/月、2009年5月份工资800元、2009年6月份工资500元,宋某于2010年5月25日以不发放工资,未缴纳保险为由向某出版社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某出版社未给宋某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宋某于2010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

1、支付2008年7月28日至2010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0元;

2、支付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拖欠工资21600元另加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5400元;

3、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6000元;

4、支付拖欠劳务费12000元。

某出版社辩称:

一、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我单位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后,依法为其缴纳了各种社保,

1 并按时支付其工资,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申请人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二、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2008年8月至2009年7月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9日期间,双方是劳务关系,申请人经第三方推荐到我单位实习,申请人并没有为我单位提供劳动,我单位也没有要求其遵守公司规定等事项,也不要求其按时到被申请人处上班。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在此期间事实上是劳务关系。在2009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申请人到我单位处的实习日期记载为劳动合同的其实日期,这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能一次认定之前存在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没有依据。双数期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问题。上述期间劳务费已支付,不存在拖欠问题。该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四、申请人主张的劳务费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不适用本案审理。

二、仲裁结果:

裁决:

一、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2009年1月和2009年7月的拖欠工资10800元、2008年12月和2009年2月至6月的拖欠工资差额6300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4275元;

二、某出版社向宋某支付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6696.55元;

三、某出版社向某支付2008年8月1日至2010年5月25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770.5元;

四、驳回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

三、案例评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定

宋某与某出版社于2009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某出版社辩称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8日,双方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且已向宋某支付过劳务费。但某出版社未能就双方系劳务关系一节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故其将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用人单位做劳务关系辩护的,则已认可了劳动者曾到用人单位处工作的事实状态,因此,案件的举证责任派发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负担基本举证责任转移到了用人单位对劳务关系负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故本案中,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间,双方已经以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确认了该期间系劳动关系,且某出版社未能就其主张的劳务关系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故应当认定双方系劳动关系,且该期间某出版社支付的所谓“稿酬”在性质上应属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二)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宋某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宋某起始工作时间为2008年8月1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6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属倒签劳动合同,某出版社于庭审中主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间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定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无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之未签劳动合同情形是指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即用人单位自用

3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而并非从劳动合同的实体内容上考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某出版社从劳动合同实体内容上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行为是主观片面的,应当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某出版社在庭审中辩称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该劳动合同未实际存在,不应当适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应以实发工资计算相关补偿金。笔者看来,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双方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对合同签订前行为事实状态的一种追认行为,故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来计算入职之日至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这段期间的相关补偿金。某出版社以劳动合同签订与否的形式要件来否认倒签劳动合同确认的必要条款的观点是片面的。

四、给当事人的合理化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确认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应当以必要的形式要件予以确认,否则,在发生争议时则会出现认定难的问题。

其次,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非必要条款,但其对于劳动者计算连续工作年限,确认劳动关系等关键问题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签订劳动者的起始工作时间也有利于对劳动者进行合理化管理。故笔者看来,劳资双方有必要签订起始工作时间条款。

再次,劳动者应在入职之日起主张签订劳动合同,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既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也会使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4 任,故双方应在事实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就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以形式要件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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