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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合作发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在开封市龙亭区注册成立(公司名称以工商或民政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作为投资合作项目的主体,独立进行投资合作项目的运营。
二、医疗机构出资及出资形式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万元)。其中甲方以场地装修及场地使用权形式投入,评估出资人民 万元(¥万元),占医疗机构注册资本的%;乙方以设备、医疗资质品牌及医疗团队形式投入,评估出资人民币 万元(¥ 万元),占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资本的 %。
2、医疗机构设立理事会、理事长、监事、站长,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理事会由双方指派五名代表组成,其中甲方指派代表3人,乙方指派代表2人,乙方代表担任理事长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甲方代表担任医疗机构监事。医疗机构根据运营管理需要,可以下设财务、行政、销售等各部门。
4、医疗机构成立后,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独立核算。甲、乙双方按投入比例分配利润,按出资额承担亏损,根据医疗机构章程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三、医疗机构管理
1、医疗机构由乙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与服务。但医疗机构的重大事项与决策(包括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必须经理事会2/3表决权数通过,视为一致同意通过。
2、医疗机构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支出与收入均通过医疗机构统一进行核算。
3、医疗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的指派及职能、公司人事任免由医疗机构理事会研究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应为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并作为制定医疗机构章程的依据,协议条款若未得以履行,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非因本协议各方的原因,导致合作无法实现,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前期费用由双方按对医疗机构的投资比例予以分摊。
五、协议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非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变更和解除,但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本协议可以解除。
六、未尽事宜
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合作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在医疗机构章程中约定,也可在本协议基础上订立补充协议。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所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丁方:
住所:
身份证号: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进行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投资项目情况简要描述:
(项目名称 投资地点 等)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各方出资分别:甲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 丙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丁方出资 元,占出资总额的 %;各共同投资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出资额解入指定的银行的指定账户: 。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该项目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财产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四条 事务执行和财务管理
1. 事务执行人和财务管理人
(1)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 方为该项目的事务执行人,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项目的日常事务。
(2)共同投资人一致同意委托 方为该项目的财务管理人,管理共同出资的财产及投资所产生的孳息收益。
(只是笼统的规定一下,如果有具体约定,可以加上)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方(事务执行人)和方(财务管理人)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方作为事务执行人,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重大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约定而给其他共同投资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 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或 方管理财务情况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或暂停财务管理工作。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该项目的出资;
(2)以上述出资对外出质;
(3)以共同投资的项目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处分该共同投资项目的不动产;
(5)更换事务执行人和财务管理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事务执行人、财务管理人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财产;
2.共同投资人在该项目运营后年内,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如果该项目最终无法成功运营,对为该项目的发起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各出资人应按时缴纳出资,不按期出资的,按照元/天向其他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不按期出资给该项目发起或经营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其他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出资延期2个月、明确表示不再出资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出资的,除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其他守约方支付预计出资额 %的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