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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申请人:某某家具公司
被反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反请求事项:
请求被反申请人支付因设计出错导致的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21078元;
事实与理由:
被反申请人于2011年9月2日入职,从事设计师一职,负责客户室内装修设计出图纸,2012年1月10日自行辞职。在职三个多月经手的客户有四单被投诉,主要原因是设计出错导致重改方案、返厂重作、补料或者更换物料等,造成反申请人成本损失达两万余元。因此,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岗位薪资说明书,设计师因自身原因造成补料、返厂重做、更换物料等的,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为此,反申请人特提出反请求,请求依法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某某家具公司
申请日期:
仲裁反申请书格式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基本情况。
(3)案由:写明反申请人针对何纠纷提出仲裁反请求。
2.正文:主要写明反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具体请求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1)反请求事项;(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仲裁机构名称。
(2)反申请人签名。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反申请日期。
(4)附项。
写作格式:
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
案由:
反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证据 份;
2.本反申请书副本 份。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本请求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区**街道***** 被申请人(本请求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区科学城**路*** 法定代表人:** 仲裁反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10651188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结算违约金人民币150万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及其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本案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0万元。
五、本反请求的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原*有限公司(目前已由被申请人所吸收合并)于2004年5月8日签订《****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土建总承包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该项目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土建工程,具体包括生产厂房,***成品仓库,**行政研发楼以及***生产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施工合同》约定,全部土建工程以总价13750万元包干,工程开工日期为2004年6月1日,施工日期为240个日历天。前述《施工合同》签订后不久(即2010年5月31日),双方即又补充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将申请人的工程承包范围调整为“原《施工合同》约定的土建工程以及原《施工合同》中约定之外的分部、分项工程”。
在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即按照《施工合同》对涉案项目土建工程部分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据《施工合同》所承包的施工范围进行多次变更;而且将本由我司承包的工程违反协议分包给别的单位施工,造成我司极大损失。鉴于前述情况,双方当事人又于2005年1月5日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下称《补充协议(2)》,确认截至2010年9月1日,因申请人施工范围较《施工合同》发生多项变更,故原《施工合同》约定的3750万元包干价上调为13925万元;此外,《补充协议(2)》还在第二、三、四条约定中对其他增加的工程项目以及待确认的施工项目约定费用的增加及据实结算等内容。
此后,申请人根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以及被申请人的要求,就承包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以及增加的分部、分项施工项目进行施工。事后经核算,申请人所承包的全部工程造价为147,998,188元。为及时取得工程结算款,申请人于2005年8月中旬即向被申请人提出结算要求。并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涉案工程结算事宜进行了协商,双方于2011年8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3)》。被申请人在《补充协议(3)》中明确将全力配合申请人进行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否则将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但《补充协议(3)》签订后,被申请人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结算工程款,其行为明显违反《补充协议(3)》的约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违约利息及对我司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甲方违法分包对我司安全投入、措施,增加安全难度造成巨额损失,工程移交后被申请人不给予结算导致管理人员留守发生工资管理等费用,同时因甲方拖欠工程款导致春节前民工、材料商上访,我司为妥善解决问题同意给以补助等损失,加之利息总计共350万元。
时至2012年3月,被申请人不但不依约就工程款履行结算的义务,反而提起本次仲裁,无理地要求申请人向其承担所谓的违约责任。鉴于前述情况,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仲裁庭提出反请求如上,请贵委裁决如申请人所请。此 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 年 月 日
申请人:国网山东郯城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宝强,职务:总经理,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71号。
被申请人(被告):陈召刚,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被告)供电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一、撤回对被申请人(被告)起诉书中有关利息主张;
二、判令被申请人(被告)返还将农业灌溉用电性质的变压器改为工业用电电价之间的差额元,并支付擅自改变用电类别所产生的电费违约金元。
变更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在申请人按照县有关部门的行政指示下,对被告违法开采铁矿的行为进行协同执法,并对其进行停电整顿处理;被申请人(被告)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恢复用电,共产生电费元并一直欠交,经申请人向法院依法主张权利后,被申请人(被告)偿还了本金,但经深入调查后发现,被申请人(被告)所使用的变压器的申请用电标准为农业灌溉,而被申请人却用于铁矿工业生产,并一直按农业灌溉用电支付电费,远低于被申请人(被告)实
际用于的工业生产用电电价标准(农业灌溉电价为元/千瓦时,工业标准为元/千瓦时),截至对被申请人(被告)依法暂停供电之时,被申请人(被告)共产生电量千瓦时,涉及电价差额元和电费违约金元未支付。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章规定,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被告)下达了相关通知书,告知了其行为违法性,多次书面和电话要求其到公司接受处理,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到公司进行调解处理,为确保国有资产回收,特此申请!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x日
申请人:***
变更仲裁请求为: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1665元,并支付加倍赔偿金1665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4500元。
事实和理由:
贵仲裁委员会受理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仲裁一案,申请人从20xx年起每月工资145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自今年6月1日到7月15日的工资2175元,但仅于8月14日支付了510元,克扣申请人应得工资1665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之规定,被申请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百应加付赔偿金1665元。
从20xx年9月入职至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关系时止,申请人工作年限即将届满5年,被申请人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合同解除前申请人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计付经济补偿金7250元(计算方法:1450元/月×5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4500元。
现根据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盼准!
此致
重庆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9月1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按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8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24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25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的通知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的行为,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充分行使,结合我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处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请求事项中金钱给付数额提出变更的,应当在仲裁庭调查结束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该案仲裁员进行确认。
第三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的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
增加的申诉请求符合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办理受理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四条 开庭审理时或开庭审理后至裁决之前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提出反请求的,应另案申诉。
第五条 当事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提出的反请求由该案仲裁员予以审查,符合提出反请求条件的,办理立案审批手续,并案审理。
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申诉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另案申诉。
第七条 对方当事人对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的内容享有答辩期。仲裁案件的审理时限同时作相应顺延。
第八条 增加、变更的申诉请求或反请求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二条 提出变更申诉请求的,应当根据请求数额增减情况被缴案件处理费或申请退还预缴的案件处理费。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三条 增加、变更申诉请求以及依据本规定第五条 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办理受理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或在办理立案审批手续时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
穗海劳仲案字[2010] 号
致: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 情 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身份证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职 业: 被 申 请 人 情 况:
名 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后附:正文 页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1、本申请书需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增加的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并写明具体请求,涉及数额的应写明具体数额;
3、增加的请求事项在原有请求事项上增加,无需重写原请求事项;
4、应按被申请人及第三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增加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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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
-------补充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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