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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领导:
我公司车辆陕Axx(使用人xx)、陕Axx(使用人xx)、陕Axx(使用人xx)该三部车辆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即将到期,为了车辆的正常行驶,人事行政部现申请对该三部车辆购买商业险和交强险(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保险费用见附表。
妥否,请领导批示。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被保险人:绵阳xxx社区卫生室/医生宋xx
保险险别:医疗责任保险
保单号码:ADD03xxxx127
保险期限:自20xx年7月20日起至20xx年7月19日止
出险时间:20xx年6月XX日10时
出险地点: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莲花社区卫生室
患者:姓名:胡秀英身份证号:510702xxxxxxxx8性别:女年龄:61岁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七里村
出险原因、经过:
20xx年6月XX日9:20时,患者胡秀英(女)61岁,因支气管炎(有肺心病史)到莲花社区卫生室就诊,医生宋良虎给患者作青霉素过敏皮试后开始输液,9:50时患者出现青霉素过敏反应,卫生室立即呼叫120并同时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患者于10时许在莲花社区卫生室死亡,死者亲属就此提出赔偿要求。
20xx年6月XX日,经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局、绵阳市游仙区司法局魏城司法所行政调解,医方与死者亲属代表达成协议,宋良虎赔偿死者亲属30000元作为该案争议的终结;6月XX日,宋良虎分2次付给死者亲属赔偿金合计30000元。此后医方向绵阳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局要求死者亲属代表也需共同办理鉴定事项;对此死者亲属代表提出,办理鉴定事项的条件是医方再向死者亲属支付50万元,这使医方无法办理医疗事故鉴定。为妥善处理本案及确认医疗事故责任,7月8日绵阳市游仙区卫生局出具了证明材料《关于宋良虎接诊胡秀英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宋良虎在对患者实施青霉素皮试操作中,错误地将皮试结果判断为阴性,致使患者在输液20分钟后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并最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依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在此提出保险索赔,请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第三方索赔金额:30000元
损失估计人身伤亡:30000元财产损失:
估计损失金额总计:XX000元
索赔方是否已提出诉讼:是□ 诉讼时间: 年 月 日 否□√ 是否有诉讼意向:是□ 否□
报案人姓名:宋xxx
报案方式:电话□ 传真□ 到保险公司□
报案时间:20xx年6月XX日XX时
联系电话:08xxx6
地址: 四川省xxxx城镇
="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被保险人签章):="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填写本通知书时间:20xx年7月 日="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保险公司意见:="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受理人:="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受理时间:20xx年6月 日="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text-align:right;">
申请人:______,男/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地址:____省____市____区/县,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男/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地址:____省____市____区/县,身份证号码: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事项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____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______号小货车,保全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______拥有的______号轿车,保全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担保,并提供相应担保。
申请人:
我公司车辆陕Axxx(使用人xxx)、陕Axxx(使用人xxx)、陕Axxx(使用人xxx)该三部车辆的商业险和交强险即将到期,为了车辆的正常行驶,人事行政部现申请对该三部车辆购买商业险和交强险(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月x日),保险费用见附表。
妥否,请领导批示。
申请书: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赔偿人:xxx,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xx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中甲127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xx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xxx。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x市福溪村被xx市列入拟建“xx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xxx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xxx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0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xxx家中与xxx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xxx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xxx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0xx年8月间至20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xxx的房屋,遭到xxx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xxx,伪造材料向xx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xxx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0xx年7月28日,xxx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xxx于20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0xx年xxx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xxx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xxx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xx市公安局于20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xxx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xx市看所守,并于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xxx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xxx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xx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xxx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xxx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xx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xxx被xx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xx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xxx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xx市公安局应予赔偿xxx总计212466元。
此致
xx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